年2月21日,患者武某因“间断腹痛,腹胀八年,加重伴停止排气排便一天”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就诊,初步诊断“急性肠梗阻,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陈旧性脑梗”,入院后予以胃肠减压、抗感染、抑酸抑酶等治疗,后病情加重,于年2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突然死亡,其家属无法接受,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一)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及过错
1、被鉴定人于年2月21日因“间断腹痛,腹胀八年,加重伴停止排气排便一天”至被告就诊,根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等情况,医方初步诊断“急性肠梗阻,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陈旧性脑梗”成立。
2、被鉴定人因急性肠梗阻入院,予以禁食、持续胃肠减压、抗感染、抑酸抑酶、补液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的原则,而急性肠梗阻可以引起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医方虽予以补液、扩容,但未对出入量予以监测,且未能积极行相关检查和复查,既延误了病因的诊断,治疗上又欠规范,存在过错。
3、被鉴定人在出现血压下降等病情变化后,医方未予以足够重视,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如手术,未能及时阻断脓毒性休克的病因,存在过错。
(二)关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关联度(参与度)。
1、被鉴定人于年2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未作尸检,具体死亡原因难以明确,但根据其病程的发展及转归规律,考虑死亡原因为急性肠梗阻引起的低血容量休克、中毒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
2、因果关系问题。本案中,被鉴定人年龄较大,基础疾病较多,因急性肠梗阻就诊,医方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是促进被鉴定人低血容量休克、中毒性休克发生的不利因素,进而加剧了其病情进展并最终死亡。因此,考虑到医方的过错、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可考虑为主要。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定意见书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鉴定机构,并由人民法院同意依法委托所作,作出该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合法的司法鉴定资格,故该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程序合法。医院进行诊疗活动行为的客观再现,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记载的内容,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结合病历,对患者原发性疾患、现损害后果、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进行了科学分析,作出了如下司法鉴定意见结论:被告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可考虑为主要。原、被告均认可上述鉴定结论,法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经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被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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